为了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报告精神和国家《“十四五”生物经济发展规划》等一系列重要文件精神,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深化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改革的意见》,加快打造行业产教融合共同体,深化产教融合、科教融汇,解决行业关键技术问题,培养行业亟需人才,由深圳华大基因科技有限公司、华东理工大学、广东轻工职业技术学院、中国生物工程学会等单位共同发起,组建“全国生物技术行业产教融合共同体”(以下简称“共同体”)。为规范共同体的活动,维护共同体成员的合法权益,保障共同体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依据《社团管理登记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制订本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共同体名称:全国生物技术行业产教融合共同体。
第二条 共同体性质:共同体是由生物技术领域相关的普通高等院校、职业院校、科研机构、企业、行业协会等单位依法自愿组成的,受教育部监督管理的非法人的产教融合组织。
第三条 共同体宗旨: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汇聚生物技术领域特别是生物医药领域产教资源,深化职业教育教学改革和产业创新,推动生物产业和科教优质资源的优化配置和开放共享,为生物产业培养高层次、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推动生物产业实现高质量、可持续发展,助力中国式现代化建设。
第二章 建设任务
第四条 构建产教供需对接机制。共同体每年组织工作专班,通过政策研究、调查问卷、走访调研、大数据分析等多种形式,开展行业发展趋势、人才需求情况等方面的调研,并于每年第一季度期间完成行业发展分析报告、行业人才需求预测报告和行业人才供需清单、技术供需清单的编制与发布,指导相关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开展工作,促进产教供需高效对接。
第五条 联合开展人才培养。共同体将提升人才培养质量置于首要位置,深入推进校企协同育人,畅通技术技能人才成长通道。依据产业链分工对人才的要求,校企联合招生,开展委托培养、订单培养和学徒制培养,实施现场工程师专项培养计划,推动人才培养模式创新。共同体内实行校企师资互兼互聘,共建共享高水平“双师型”教师队伍。共同体内企业招工要向共同体内学校倾斜,加大实习和就业岗位供给。共同体内学校要开放培训机构和继续教育机构,面向行业企业员工开展岗前培训、岗位培训和继续教育。支持共同体内高水平高等学校招收具有工作经历的共同体内职业学校毕业生和企业一线优秀职工,攻读本科、专业学位研究生,提升学历层次。
第六条 协同开展技术攻关。共同体建立健全协同创新机制,校企联合打造科研攻关团队,深入生产一线,瞄准产业需求,调研征集企业实际面临的生产性和技术性难题,校企系统解决问题。支持职业学校在关键共性技术攻关中发挥“中试车间”的作用。共同体建设单位要加大经费投入,共建技术创新中心、产学研用协同创新平台和重点实验室等,产出一批前沿领域的创新成果,服务行业企业技术改造、工艺改进、产品升级,提升服务水平。
第七条 有组织开发教学资源。共同体将组建高水平教科研队伍,对标产业实际和发展需要,结合人才培养、专业建设和技术攻关实际,将产业应用的工艺、技术融入教学实践,开发专业核心课程、实践能力项目;发挥学校专业优势和企业的技术优势,跟踪行业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新标准,研制优质教学装备并推广应用。
第三章 组织管理
第八条 共同体成员由理事长单位、特邀理事长单位、副理事长单位、常务理事单位、理事单位组成。共同体实施理事会管理制度,最高权力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由各个成员单位推荐1名代表担任理事而组成,理事原则上由单位法人代表或主要负责人担任,理事代表其所在单位参加共同体的工作及有关活动。理事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1)遵守国家法律,执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2)熟悉本单位的生物技术领域业务;(3)身体健康;(4)未受过刑事处罚。
第九条 理事会设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职能。首届理事会设理事长3名,由理事长单位代表组成,在理事长中设常任理事长1名,实施轮值制,轮值时间为1年。
第十条 理事单位由常务理事会审批确定,理事长单位、副理事长单位、常务理事单位由理事会大会选举和任命,按届任职,届期为六年。首届理事长单位由深圳华大基因科技有限公司、华东理工大学、广东轻工职业技术学院三个发起单位担任,首届特邀理事长单位为中国生物工程学会,首届副理事长单位、常务理事单位和理事单位由三个发起单位推荐与商定。
第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如遇特殊情况,由常任理事长提议,可临时召开理事会。理事会主要审议:共同体各项规章制度,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设立和撤销共同体工作机构,新增成员单位,选举理事长、副理事长和常务理事。理事会实行民主集中制议事机制,理事会决议重大事项时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同意。
第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下设秘书处,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秘书长负责制,设秘书长1名,副秘书长若干名。为了高效开展工作,秘书长和副秘书长由常务理事会聘任,秘书长须来自理事长单位,各理事长单位须推荐1名及以上副秘书长,但副秘书长不仅限于来自理事长单位。
第四章 成员权利
第十三条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普通高等院校、职业院校、企事业单位、科研院所、协会等组织,遵守共同体章程,提交申请并经批准后,可成为共同体成员,颁发成员证书。
第十四条 共同体成员拥有对共同体重大事项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对共同体工作有监督权、建议权和参与讨论的权利,向理事会提出议案的权利,在秘书处统筹安排下的各种活动参与权。
第十五条 共同体成员拥有共同体内行业发展、人才供需、技术供需等信息的获取权,资源共建前提下的共享权,共同体成果的优先受让权,经共同体授权有共同体名称的使用权,以及共同体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章 成员职责与义务
第十六条 理事长单位应积极主动引入产教资源,牵头组织开展行业发展调研、人才供需调研、技术供需调研,组织成员单位开展重要建设项目,并根据自身优势承担与完成其中重要建设任务。
第十七条 副理事长单位应主动配合理事长单位,除了协助理事长单位组织开展行业发展调研、人才供需调研、技术供需调研等工作,根据自身优势三年内还须承担与完成的工作任务包括:开发产教资源不少8项,联合人才培养不少于1000人次,协同创新成果不少于8项。
第十八条 常务理事单位应主动配合理事长单位,除了协助理事长单位组织开展行业发展调研、人才供需调研、技术供需调研等工作,根据自身优势三年内还须承担或联合完成的工作任务包括:开发产教资源不少3项,联合人才培养不少于300人次,协同创新成果不少于3项。
第十九条 理事单位应主动配合理事长单位,除了协助理事长单位组织开展行业发展调研、人才供需调研、技术供需调研等工作,根据自身优势三年内还须承担与完成的工作任务包括:开发产教资源不少1项,联合人才培养不少于100人次,协同创新成果不少于1项。
第二十条 共同体成员须遵守共同体章程,遵守规章制度,遵守相关协议和合同约定,按共同体调研要求提供相关信息,保持共同体内部交流沟通和信息透明,执行理事会决议和决定,维护共同体的合法权益、整体形象、社会声誉,保守共同体秘密。
第二十一条 共同体成员退出共同体,应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经常务理事会暨发展工作委员会审批后,按程序退出。
第二十二条 共同体成员如有违反本章程的行为,损害共同体的声誉和利益,常务理事会暨发展工作委员会有权责令其退出共同体。
第六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三条 由共同体成员单位发起,登记注册生物技术行业产教融合共同体发展基金会,募集资金,用于支持共同体建设。
第二十四条 共同体建设经费来源不仅限于基金会募集资金,还来源于社会捐赠、承担项目获取的政府财政资金、成员单位自筹资金、共同体成果转化和各类服务的创收资金等。
第二十五条 共同体规范管理各种来源的经费,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侵占、挪用。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相关处理事项
第二十六条 共同体完成使命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其他原因需要终止活动,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议案。
第二十七条 共同体终止议案须经理事会会议表决通过,并报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二十八条 共同体终止前,须在主管部门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处理善后事宜;共同体终止后的剩余资金仅用于生物技术产教融合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自共同体成立之日起生效,经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理事表决通过可予以修改。
第三十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共同体理事会。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其他未尽事宜由共同体理事会决定。